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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跨境投资行业有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新变化。过来咨询个人境外投资的朋友非常多。
过去,如果我们提到境外直接投资(ODI),大家首先想到的通常是境内企业。比如,中国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中国企业收购德国工厂,或者是通过新加坡平台投资东南亚项目。但对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去境外设立公司、收购股权或购买资产,长期以来,市场上缺乏一套与企业ODI相对应的、明确且统一的管理制度。
这种“模糊地带”在2026年迎来了历史性的转折。
2026年5月5日,国务院公布第837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紧接着,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第49号令《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0月22日对外公布),并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这两项重磅政策的出台,让一个过去长期缺乏明确统一管理路径的问题,正式进入了行业的实质性讨论阶段:
中国居民个人直接进行境外投资,未来究竟应该如何办理?

但在深入研究政策文本,并结合我们近期的客户咨询反馈后,我们发现有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需要向市场特别说明:个人境外投资确实已经被纳入国家监管框架,但具体如何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目前仍不能简单、直接地套用企业ODI的办理流程。
01.身份确立:个人正式成为境外投资监管主体
此次国务院第837号令第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境外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它意味着,居民个人不再仅仅是企业境外投资架构背后的“隐性自然人”,而是被正式推到了台前,正式进入国家境外投资监管框架。随后公布的发改委第49号令,更是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和报告要求。
对于这一变化的意义,我们需要从两个维度来理解:
1.合规化进程加速:个人境外投资正在从相对分散、各自摸索的状态,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过去那种“先出去再说”的粗放模式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合规风险。
2.监管视角的切换:个人境外投资不再只是一个单纯的“个人资产配置”问题,它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对外投资宏观监测、国际收支平衡以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安全。
02.范围界定:个人境外投资究竟包含哪些场景?
从837号令对境外投资的定义来看,监管关注的核心是投资者是否取得境外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从境外投资的一般类型来看,可能涉及:
1.境外企业投资
在香港、新加坡、英国、美国等地设立公司;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向境外企业增资;
参与境外合资项目。
2.境外实体项目投资
境外土地及自然资源项目;
境外基础设施投资;
境外固定资产建设;
境外企业及经营性资产收购。
3.境外基金及其他权益投资
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通过境外持股平台开展后续投资。
补充说明:

但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以上是依据境外投资的一般法律定义及投资类型进行的场景梳理,不能直接理解为所有个人涉及上述资产的行为,都已经明确对应某一种个人ODI审批或备案程序。个人具体投资行为的适用范围、监管方式,是否需要核准、备案或报告,仍需结合投资主体、投资性质、行业及具体交易结构判断,并等待进一步细则的明确。具体执行时,仍需穿透看交易实质(例如资金是否真实出境、是否取得实际控制权等)。
03.值得关注的点:个人ODI具体审批办法尚未完全明确
这是目前市场最关心,也是我们在实务中遇到疑问最多的问题。
国务院第837号令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一方面,它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个人境外投资必须要管,监管方向已定;另一方面,这也表示,个人的具体管理办法(如审批流程、材料清单)仍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10月16日公布第49号令《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并明确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月22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中也表示:下一步将修订发布新版配套格式文本,进一步明确核准、备案、报告等环节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和相应填报指南,同时更新常见问题解答、完善线上管理服务系统。也就是说,现阶段还需要等待相关配套文件和具体实施口径。
近期,我们也就个人投资备案的实际操作问题,向上海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官方反馈是:
目前尚无明确的个人投资审批操作口径。
因此,在正式的办事指南出台前,以下这些非常具体的问题,目前都不宜提前下结论:
个人境外投资究竟由哪个部门(省发改委?市发改委?还是商务委?)具体受理?
个人直接设立境外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核心申请材料?
是否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银行流水、完税证明?
是否需要证明个人具备相关的行业背景或经验?
监管机构将如何评估个人的投资金额、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个人境外投资的审批标准及审核重点是什么?
我们在此强烈建议:千万不要直接将企业ODI现有的材料清单和审批标准,简单套用到个人投资者身上。 企业与个人在资金体量、风险承受力、资金出境渠道上都有本质区别,监管的考量点也必然不同。
04.实务解析:买美股、买海外房产,都要办ODI吗?
这是目前市场上讨论最多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大前提:境外投资监管,绝不等于所有境外金融资产配置都必须办理ODI备案。

结合上方图表,我们具体来看三种典型场景:
1.美股及证券投资:通过境外证券账户直接购买,原则上不适用ODI备案(取得控制权或达10%整数倍除外)。但在资金出境上,严禁使用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去炒股,必须走QDII等合规渠道。
2.境外基金/ETF:同理,原则上不适用ODI备案。资金出境不能违规使用个人购汇额度,需通过合规渠道进行。
3.海外房产投资:视情况而定。纯自住通常不适用ODI;商业地产或投资经营性质可能适用。最关键的是,现行外汇政策下,境内个人购汇严禁用于境外购房。
核心逻辑在于:个人境外投资监管、外汇资金出境、境外金融市场投资及房地产交易,仍然是需要分别研究的不同领域。 ODI监管、个人外汇管理和境外资产交易监管,是完全不同的三个制度体系。前者豁免,不代表后者放开。
05.核心关注:拿到ODI备案,就能把钱汇到国外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这是一个极易被市场误解的问题。

个人境外投资备案与外汇资金出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监管环节。即使取得了核准或备案文件,也不意味着银行就会自动允许你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
尤其是个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绝不是境外投资额度。绝不能以旅游、留学等名义购汇,实际用于境外投资或购房,这在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下是严格禁止的。
因此,完整的合规路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维度:
1.投资合规:该项目是否需发改委核准、备案或报告?
2.资金合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合规的用汇通道?
3.交易合规:境外的持股架构设计、后续资金流动是否符合当地及国内的法律规定?
只有把这几个环节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建立完整的境外投资合规路径。
06.税务提示:没办备案,境外收益还要在中国纳税吗?
答案是:需要根据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和具体所得性质判断,不能因为没有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就认为境外收益不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合规与纳税义务,是两套完全独立的法律制度。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20年第3号公告,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经营所得等,依法需缴纳个税。
没有办理ODI备案,不代表没有纳税义务;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也不代表资金出境路径自动合法。
注:买入股票或房产本身不必然产生个税,通常在取得股息、租金或卖出产生收益时,才产生纳税义务。
07.落地实操:建立个人全球投资的完整合规体系
从此次政策变化来看,个人境外投资不再是简单的海外开户或购买资产。面对穿透式监管,我们需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合规体系:
1.投前阶段:明确主体资格,架构分析,评估敏感行业/国家。
2.投资准备与实施:核准备案,境外公司设立与合规尽调。
3.资金环节:跨境支付结算,外汇及税务申报。
4.投后管理与税务:按期完成境外投资报告,妥善处理境外股息、租金、资本利得的税务申报。
面对“框架已定、细则未出”的过渡期,高净值人群现阶段该做什么?
全面梳理存量架构:如果您已经通过37号文登记在境外持有公司,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持有境外资产,建议尽早盘点自身架构的合规性。
审慎对待资金出境:切勿轻信某些非合规渠道的“包汇出”承诺,严禁违规挪用便利化购汇额度。
建立前瞻规划意识:未来的全球资产配置,是包含投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证明、跨境税务筹划的一整套工程。
08.行业展望:个人境外投资的服务新需求
过去,跨境投资服务主要围绕企业ODI展开。企业客户通常需要:境外公司设立; ODI备案;境外并购;境外股权架构设计;境外再投资;境外公司维护及年度合规等服务。
未来,随着个人境外投资纳入更加明确的监管框架,个人客户也可能产生一系列新的专业服务需求。例如:

个人境外投资备案咨询:协助判断个人直接境外投资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梳理申请主体、投资项目和申报路径。
个人境外股权投资架构规划:针对个人直接投资境外企业、境外股权收购及多层持股结构,提供合规分析。
境外再投资及返程投资报告:协助客户梳理境外持股平台的后续投资行为及报告义务。
个人境外资产合规梳理:针对已有境外公司、股权及资产,分析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交易路径及后续合规风险。
境外投资税务及持续管理:结合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境外所得性质、境外已缴税款及相关税收协定,开展专项分析。
当然,具体业务能否办理、需要哪些材料、资金如何出境,仍然要以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实施口径为准。
09.写在最后
全球资产配置的下一阶段,是合规能力的竞争。
对于投资者而言,现阶段最重要的是理解监管变化,梳理已有境外资产及投资架构,避免在具体办理口径尚未明确时盲目操作。
对于专业服务机构而言,则需要持续跟踪政策配套文件,提前做好业务研究、服务体系及合规能力建设。
全球化配置资产,不应只是追求投资机会,更应建立在清晰、合法、可持续的合规基础之上。提前做好投资架构与合规规划,远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30日已公开的政策文件及主管部门咨询反馈整理,仅供行业交流与一般性政策研究,不构成具体项目的法律、税务或外汇操作意见。个人境外投资具体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请以主管部门后续正式发布的规定和实际办理口径为准。本文配图由AI辅助生成,仅用于辅助说明及行业交流,无任何商业侵权意图。
信息来源:
1.国家发改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第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
3.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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