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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6〕163号
发布时间:2026年8月14日
正式施行:2026年9月14日
一、政策背景与制度沿革
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此前,该业务已在部分区域试点,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此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标志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进入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三条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继续适用专项规则,其余新增资金池业务以及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本通知办理。
二、核心业务定义:什么是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传统模式下,企业本外币、境内外资金分散管理,账户体系繁杂、资金利用率低、运维成本高。163号文核心价值,就是搭建一体化资金管理体系,打破资金壁垒,实现集团统筹调度、成员灵活使用,大幅提升资金运营效率。
三、主体界定: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
成员企业,是指参与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
主办企业,是指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主办企业作为集团跨境资金管理的核心枢纽,承担着与监管机构沟通对接、统筹管理成员企业资金、确保数据准确报送等重要责任。选择哪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是企业申请资金池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企业可优先选择自贸区注册、合规记录良好、财务体系完善的境内主体作为主办企业,最大化享受政策红利、降低合规风险。
四、政策核心看点
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这意味着更多中等规模的跨国公司也能够享受到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便利。
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过去本币和外币分开管理,企业需要维护多套账户体系,现在一个账户即可完成,大幅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备案由省级分局调整至分局办理,权限下放、层级更近,企业办理更加便捷。
四是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在给予企业更多便利的同时,监管部门将通过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和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管理。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二)建池门槛(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之一即可)
路径一: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等值7亿元人民币。该路径更适合进出口贸易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
路径二: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该路径更适合境内业务体量大且已有一定境外布局的企业集团。
以上两条路径满足其一即可,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合的申请路径。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减半。

(三)成员企业数量
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四)合规要求
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ODI合规要求。本通知明确将ODI合规作为境外成员企业参与资金池的前置条件,境外成员企业须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已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但未完成ODI备案手续,该境外公司将无法作为成员企业纳入资金池。对于正在规划出海架构的企业,在设计阶段就应将ODI合规纳入考量。
六、业务备案与业务规则
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
备案由国家外汇局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体现了本外币统一管理的要求,争取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备案。
(二)备案有效期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备案有效期的设置旨在防止企业长期占用备案资格而不开展实际业务,企业获批后应抓紧完成账户开立和业务启动。
(三)业务排他性
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的除外。
存量外汇版资金池(按汇发〔2019〕7号设立)后续将由外汇局制定专门的过渡清理方案,现有外债和境外放款余额可平移至新体系,无需推倒重来。
七、163号文与251号文资金池核心差异
新规施行后,国内跨境资金池形成两套体系并行的格局。一套是面向大型跨国公司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银发〔2025〕251号),另一套是本次推广至全国的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银发〔2026〕163号)。两者在适用对象、门槛设置、备案机关等方面均有不同:

核心结论:
1.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服务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适用门槛较高、配套资金划转更为便利,境外放款额度更高(所有者权益的0.8倍),且支持境外成员与境外主体间的集中收付。
2.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适用门槛相对较低,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建池门槛仅为一体系资金池的十分之一,备案办理也更方便——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而非省级分局。
企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需求,选择更适合的资金池方案。
八、对企业的核心价值和实操意义
本通知施行后,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本通知意味着:
一是门槛更低。 建池门槛仅为一体系资金池的十分之一,国际收支和营业收入两条路径满足其一即可,自贸区企业还可享受减半优惠。
二是办理更方便。备案登记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办理,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
三是资金使用更灵活。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自主决定归集比例,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
四是合规要求更明确。ODI合规正式成为资金池准入的前置条件,境外成员企业须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五是存量业务平稳过渡。对于已设立外汇版资金池的存量企业,后续将出台专门过渡方案,现有额度可平移至新体系,无需重新申请。
对于拟申请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跨国公司
1.资质自查:对照国际收支、营收二选一准入标准自测,自贸区主办企业适用减半门槛;财务公司担任主办企业可豁免行业禁入限制,合规参与建池。
2.提前规划额度归集:结合集团跨境资金调度需求,合理设定境内成员企业外债、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比例,最大化盘活存量额度资源。
3.用好放款额度红利:新规境外放款综合系数0.6,较2019年旧规大幅放宽,企业可重新测算额度上限,充分释放海外资金支撑能力,落实本币优先跨境运营原则。
4.存量业务分类衔接:2015年人民币资金池存量资质无需调整、自动延续;2019年外币资金池存量需按新规平移备案,及时对接属地外汇局分局完成更新,避免旧规废止引发业务中断。
5.提前对接银行备案:尽早与主办银行确认备案材料、账户搭建及系统对接方案,核心材料可参考新规附件《业务办理确认书》清单,提速落地进度。
6.强化常态化合规管控:严格把控外债、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确保实时不超备案集中额度,规范台账与数据报送,规避监管问询与合规风险。
九、初禾源观点
整体来看,163号文实现了跨境资金池业务从试点到全国推广的升级,兼顾企业资金使用便利化与跨境资金风险防控,核心导向是:合规企业享红利,无合规不便利。
具备真实经营体量、合规资质齐全的中小跨国企业,可尽快评估自身资质,对接银行落地资金池,享受资金集约化管理红利;暂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可提前完善ODI合规、规范跨境收支,为后续对接政策红利做好铺垫。
初禾源专注于企业出海合规服务,可提供全流程ODI备案、境外主体注册及后续合规运维等一站式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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